中共文山州委党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校园网络信息的管理,防止不良信息对校园网络的侵害,促进和保障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及教育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所有联入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用户、通过校园计算机网络向学员提供信息服务的场所,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络用户不得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设备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有损或歪曲学校形象,对学校、教职员工和学员造成不利影响的;
十、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十一、 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决策的;
第三条 通过校园进行的网上活动,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校园网或通过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政治稳定、损害安定团结、破坏公共秩序、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
第四条 不得使用校园网或通过使用校园网制造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也不得故意在网上发布、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信息。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在使用校园网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严禁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科研信息上网。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设备。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并交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不得发送邮件炸弹,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不得扫描端口、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盗用别人账号或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并交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不遵守规定而乱设IP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设代理服务器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接入校园网络服务。
第九条 对在校园网上从事其它任何有悖网络法规活动者,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学校网络依据政府各级管理部门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各法规参见。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四、 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6月20日
中共文山州委党校